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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造网:你的商标有侵权风险吗?赶紧看看!

发布人:zhizaowang 发布时间:2023-04-20 199 次浏览

4月1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3起商标侵权案进行集中宣判,涉及“大白兔”“华润”“清风”等品牌商标。上海知产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激励保护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下面介绍3起案件情况:

 

“华润”商标侵权案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华润”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香港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知名度,华润公司在起诉前已受让获得涉案注册商标(第35类)。华润公司发现上海市闵行区某汽配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柜台墙面上突出使用“华润汽配”字样(标识),从事汽车配件的零售业务。华润公司认为,某汽配经营部的上述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华润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配经营部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将其店铺中包含“华润”文字的名称、标识去除并停止在其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及销售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标识,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及合理开支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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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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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营店铺图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汽配经营部在其店铺门头牌匾、店铺内墙上印有“华润汽配”标识,字体较大、位置显著突出,能够起到指示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某汽配经营部系经营汽车配件销售的经营主体,其在店铺门头牌匾、店铺内墙上使用“华润汽配”系为销售其代理或购进的汽配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标识,该销售模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构成类似服务。被控侵权标识的显著部分为“华润”文字,与前述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华润”(繁体字)在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相同或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某汽配经营部作为从事商品销售的主体,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事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似的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华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某汽配经营部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某汽配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 2.5万元。



“大白兔”商标侵权案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经核准受让取得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2019年,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合作推出常温光明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合作款产品,并在双方合作期间将大白兔商标授权光明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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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兔”产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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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产品图


光明公司发现,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奶茶粉商品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似的“大白兔”字样,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某商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光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鲜果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40万元,阳光公司就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某商行就其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其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某商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判决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鲜果缘公司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等因素,酌定鲜果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阳光公司就其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某商行就其中的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等为由,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控侵权奶茶粉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奶茶构成类似商品,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奶茶粉产品上使用“大白兔”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及发音上构成相同或近似,两者构成近似商标,由于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的前述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光明公司,或与光明公司存在特定关联,也即会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涉案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大白兔”文字标识已经具有了指示商品来源的第二含义,且没有证据证明“大白兔”系一种公认的奶茶口味,因此,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大白兔”文字,应当视为一种可以独立标明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并可以此作为被指控商标侵权的事实基础。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规则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鲜果缘公司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并根据合理性、关联性原则结合相关票据,酌定合理费用的金额,于法有据,可予维持。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清风”商标侵权案

金红叶公司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云派公司在其生产的纸巾商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金红叶公司的权利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引人误认为是金红叶公司商品或与金红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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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产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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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产品图


云派公司亦存在多渠道、大规模销售侵权纸巾的行为。吉某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云派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应当对该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云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金红叶公司享有的有一定影响的“清风”牌“原木纯品”纸巾包装、装潢;云派公司、吉某某连带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7,500元。云派公司、吉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对于云派公司侵权行为的定性正确,云派公司在权利商品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大量生产侵权商品,并通过不同的网店大规模销售,已查明的销售金额就高达1400余万元,一审酌情支持100万元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转载于上海知产法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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